九三学社眉山市委员会社员发展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人才强社战略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市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展社员,要坚持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质量与数量、发展与巩固、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社员和一般社员的关系,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第三条 现阶段基本保持各级组织的现有格局,在东坡区、彭山区部门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在社市委统一领导下发展社员。已建立的各级基层组织,应重点做好巩固组织、提高社员素质的工作。
第四条 社市委负责全市社员组织发展,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员组织发展工作。
各级基层组织应当配合社市委办公室工作,做好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社员发展。
第二章 发展对象和入社条件
第五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九三学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六条 发展对象以从事科学技术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工作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发展从事经济、管理、法律、文化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工作及政府部门、新的社会阶层中有较强代表性的优秀知识分子入社。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总数的30%以内,由社市委统筹发展。
第七条 新发展社员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50%左右,人才集中的高院或科研技术单位应达到60%以上。
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可以优秀发展。
第八条申请加入九三学社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对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暂不具备职称的年轻人,可放宽对职称的要求;但仅有本科学历者须在本职工作中有一定成就、道德品质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发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不具有职称,但应在35岁以下取得副科级以上职务;
(四)新兴阶层代表性人士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
第九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发展对象。
(一)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的人员;
(二)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其它党派人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义务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
(四)在东坡区、彭山区以外工作的人员。
(五)乡镇工作的人员。
(六)党委系统工作的人员。
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章 发展程序
第九条 凡属九三学社发展范围内,愿意遵守《九三学社章程》,没有加入其他党派,自愿要求加入九三学社的人员,经两名以上社员介绍,由本人向所在地区、单位的九三学社基层组织或者社市委递交书面申请和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应包括基本情况,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科研成果、论著、获奖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担任入社介绍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册的入社超过1年以上的社员;
(二)未被开除社籍、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从事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社员。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或社市委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考察,并与其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和当地统战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经社市委初步审查,具备加入九三学社要求的,可以列为培养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确定为培养考察对象后,应指定两名社员对申请人进行联系培养,帮助申请人进一步了解社的历史、性质、任务、章程及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养考察期间,可邀请申请人参加社的有关活动,要求申请人写学习心得或思想汇报至少1篇。
培养考察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培养考察期满,基层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个人简历和培养考察结果报社市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社市委办公室应当审查基层组织报送的各项材料,汇总情况后报社市委主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对社市委主委会确定为正式发展对象的,办公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将结果通知各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各级基层组织或社市委应当安排专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对其进行正式考察,听取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九三学社社员和群众意见。
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等,重点考察发展对象对中共方针政策路线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考察期间,应当将《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交由所在单位党委或行政签署意见,加盖支社或基层委员会的公章,由基层组织主委签字后,报社市委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安排考察对象参加中共眉山市委统战部安排的培训和学习。
第十九条 对确定发展的申请人,办公室应及时录入社员组织系统。将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按时报社省委组织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发展的社员,应当将其入社情况函告所在单位并下发《入社通知书》。
新社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入社宣誓仪式。
第四章 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及社的干部,应当加强组织发展政策的学习,掌握相关要求和发展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新社员要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职能。
新社员要按规定参加市委统战部和社市委安排的培训和学习,并向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社务工作和思想动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市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