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应保住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 - 关于警惕乡村振兴中土地流转过热化的建议
时间:2019-12-10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超过5亿人,近年来,随着生产力发展,大量城市资本涌入农村,新一轮的农业生产模式产生了,大量农村土地被流转。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利用土地流转作为业主引进的主要方式,土地流转中流转合同大多约定流转期限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有的甚至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为了规模连片发展,整村或整经济社进行流转,导致了部分农民(主要是没有其它任何劳动技能)无地可种,意味着在未来近40年内该部分农户已经丧失了对土地的经营权。

农民没有了土地的经营权,生产资料从何而来?大规模、长时间的丧失土地经营权,不能实现进城入镇,怎么办?为防止因土地流转过热化造成的问题,应充分保证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土地流转中,应充分考虑自然村或经济社的具体情况,预留部分耕地由村民自由支配,让农民有地可种,化解农村剩余劳动力。二是积极探索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或合作社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所有权可拥有股份,并可按股分红。三是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土地托管给合作社,农户给与一定的种植管理费用,合作社负责统一生产经营,土地上收入的粮食及其他财富归农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