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机动车鸣笛的建议
时间:2019-12-10

目前,我市正在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随着双创的开展,机动车的文明驾驶有了很大改观,如机动人礼让行人、按规定位置停放、不随意变道等。但是机动车随意鸣笛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在中心城区居民集中的地方、学校、医院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之地,机动车的持续鸣笛将侵扰居民休息、学生上课、病人静养和开会办公,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尤其是在闹市区行人密集之地和人行斑马线附件鸣笛,会惊吓行人,特别是老人和小孩,是非常自私、粗鲁和不文明的表现。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控制交通噪音污染,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安静、清新的工作生活环境,建议在中心城区禁止机动鸣笛,对违反禁止鸣笛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罚分和罚款处理。为了让机动车驾驶人逐步适应这一规定,可实行分阶段分时间禁止鸣笛,如可先在一环路内的十字路口、环岛、学校、医院、人行斑马线附近,设置声学电子监控设施,禁止鸣笛;在初试行禁鸣阶段,对监控设备抓拍到的违禁者,可对紧急和特殊状况的、在最多非持续间隙的两笛声之内可免于处罚。在试行一段时期后,最终过渡到在一环路内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笛。

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在无信号、无人看管路口遇紧急状况可使用喇叭提示,最多非持续的三声即可。

提示道路上出现问题车辆(轮胎气压不足、严重跑偏、车门未关严等等)时:建议先使用灯光对其进行提示,如果无效果再对其进行喇叭提示,最好在停止状态下告知对方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