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眉山市委参政议政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各级组织的主体作用,凝聚广大社员智慧力量,促进社市委参政议政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政议政是指:社市委领导出席中共眉山市委和市政府召开的高层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方案;在政协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大会发言、调研报告、讨论发言;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讨论;就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规划,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社省委参与的课题调研;收集和反映的社情民意;推荐能力突出、具有代表性的社员担任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部门的领导职务或特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政议政工作管理,是指社市委为开展、完成、考核、表彰参政议政工作而实施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市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基层组织和社员。
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参政议政工作。
第二章 领导机制与组织设置
第五条 参政议政工作由社市委主委会领导,分管副主委负责,驻会副主委或秘书长协调,其他副主委督促指导,各专委会、基层组织、社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工作上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六条 社市委设参政议政工作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参政专委会”),由在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的社员组成,牵头负责课题的规划、遴选、调研、审查以及需要解决的其他工作。
社市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参政专委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参政专委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社市委重大课题、重要提案和建言献策的调研、撰写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讨论、筛选、修改各类调研报告和提案议案;
(三)负责社市委课题招标和课题申报工作;
(四)社市委交办的其他参政议政工作。
第八条 社市委办公室是参政议政工作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参政议政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
(二)负责参政议政课题委托、招标、评审、考核、表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参政议政培训工作;
(四)承担参政议政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参政专委会要定期向社市委会、主委会汇报参政议政工作情况。以九三学社眉山市委名义提出的协商意见、政策建议、提案议案、大会发言和调研报告都必须经主委会通过,必要时应当报社市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社市委可以聘请社外专家学者、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担任特约研究员,指导调研工作和课题评审。
第三章 调研与招标
第十一条 根据类别和要求不同,调研分为专题调研、课题委托、课题招标和课题申报四类。
(一)专题调研:根据特定工作需要,成立调研组,集中全市社员智力优势,就某一课题开展的专项调研;
(二)课题委托:根据社省委、市政协、市委统战部等的调研安排,委托相关基层组织和社员完成的调研;
(三)课题招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重大战略选定课题,由社市委向各基层组织或社员进行招标,中标单位或个人独立完成的调研。
(四)课题申报:按照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等部门的课题招标工作程序,开展课题申报工作,组织完成的调研。
第十二条 专题调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政专委会和办公室拟定全年专题调研计划,提交分管副主委和主委会审议。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调整调研计划。
(二)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调研组,协调对口单位,制定调研方案。
(三)由调研组对拟定课题进行调研并形成初稿,交由参政专委会进行初审。
(四)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次提交主委会审议。
(五)由主委会确定最终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课题委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参政专委会和办公室收集全年调研课题,及时向分管副主委和主委会报告;
(二)由主委会确定委托调研的基层组织或社员;
(三)受委托基层组织或社员进行调研,参政专委会或办公室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参政专委会对调研报告进行审初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主委会对调研报告进行再次审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课题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政专委会和办公室拟定课题招标方案,提交主委会审议;
(二)办公室下发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截止时间和其他具体要求;
(三)参政专委会和办公室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基层组织和社员进行审查,确定中标单位或社员;
(四)中标基层组织或社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研报告;
(五)参政专委会和办公室对调研报告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中标基层组织或社员。
(六)主委会对最终调研报告进行审议,并做出最终采用决定。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协调市科技局和市社科联,掌握当年课题申报题目、时间和要求等情况,并及时上报主委会;
(二)办公室将课题申报通知转发给各基层组织,并在社市委网站和微信群进行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社员进行自愿申报;
(三)基层组织或社员自行向市科技局和市社科联等部门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情况报社市委备案;
(四)由申报的基层组织或社员独立完成申报课题。
第十六条 社市委可以组建调研组独立参加课题申报。
第十七条 社市委对专项调研课题、委托调研课题和招标课题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办公室协助调开展调研,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核质量。
第五章 审查与反馈
第十八条 调研、提案和社情民意均实行初审、二审和终审三级审查与反馈。
第十九条 初审由社市委办公室负责,并将修改结果报参政专委会。
第二十条 二审由参政专委会负责,并将修改结果报主委会。
第二十一条 终审由主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反馈包括稿件采用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回复。
第二十三条 稿件的最终采用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反馈给撰写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回复的提案和议案,应当将承办单位的回复意见转交稿件撰写人或牵头委员,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稿件撰写人或牵头委员参加提案或议案的办理过程。
第六章 考核与评选
第二十六条 社市委建立参政议政工作考核与评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组织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社市委委员、各基层组织主委副主委、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市人大代表、省市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报送1份调研、提案或信息。
同一社员具有多个职务的,按一人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政议政成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
第二十九条 评选范围包括报送社中央、社省委、市政政协、市人大、市级有关部门的各类参政议政成果,具体是指调研报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政协大会发言、社情民意等。
第三十条 评选对象是指报送参政议政成果的各基层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社员。
第三十一条 奖项设置与评选条件
奖项共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一)被全国人大或政协采用;
(二)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
(三)被社中央采用。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一)被四川省人大或政协采用的;
(二)受到四川省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的;
(三)被社省委作为提案或议案采用的。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一)被市政协评为优秀提案或主席督办件的;
(二)被市人大评为优秀议案或一号议案的;
(三)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的;
(四)在市人大或政协会议上作交流发言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一)被市政协列为集体提案的;
(二)被社省委作为信息使用的;
(三)被市委统战部采用的;
(四)被作为重要社情民意向市级部门报送的。
第三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各专委会、基层组织于每年3月底前,征集本专委会、基层及社员个人符合评选条件的参政议政成果,汇总后报送社市委办公室;
(二)办公室会同参政专委会,依据本办法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报社市委主委会;
(三)社市委主委会议审议并决定表彰名单和奖励方案。
第三十七条 社市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提交的稿件给予调研经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组织可制定本基层的参政议政成果表彰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市委主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